摘要
从江苏省整体情况看,45.9%的农民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影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主要因素为宅基地是否闲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无法就业风险认知、受访者年龄、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政策的认知、对政府承诺的信心、就业类型、支持多余宅基地集体收回或付费、劳动力数量;从经济发达地区情况看,农村住房面积、建房总费用也对宅基地退出意愿产生显著影响;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情况看,显著影响因素中增加宅基地数量、是否在城镇有房、以往宅基地退出中发生纠纷情况等3个变量。
据测算,全国农村宅基地面积约为1 100万h
农村宅基地退出,实质上是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灭失其宅基地用益物权,从而恢复宅基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完全支配状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村宅基地更多地体现财产属性而非居住保障属性,很多农民迫切期望将宅基地使用权置换成创新创业资金。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后可以统筹再利用,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拓展农村的用地空间,也有利于农户获得补偿资金或养老保障;但也会使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永久彻底灭失,农民失去未来宅基地升值以谋取更多利益的机会,甚至会丧失在农村的居住场所,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不稳定风险。
农村宅基地退出问题是当前我国“三农”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众多学者对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模式、农户退出意愿、补偿标准及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卓有成效的进展。在宅基地退出模式研究方面,庄开明等将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分为“批量退出”和“零散退出”两大模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民的思想观念、就业类型、政策认知、发展需求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影响着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宅基地退出决策。然而,以往有关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研究多是针对某个区域的农户进行研究,或是围绕宅基地相关的特殊利益群体(如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大学生、少数民族农户、移民农户等)开展研究,经济发展水平分异下的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研究尚不多见。文章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江苏省549份调研问卷为研究基础,利用Logit模型分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民退出宅基地意愿的影响因素,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借鉴。
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是社会心理学领域最著名的态度行为关系理论之
该理论认为,行为意愿直接驱动个体行为,而行为意愿则是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三要素综合作用的产
该文探索将TPB应用到宅基地退出意愿研究中,将影响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三要素进一步划分为5类27个因素。(1)个人特征变量:受访者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就业类型。(2)环境特征变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人口总数、劳动力数量、宅基地是否闲置、宅基地数量、农村住房面积、建房总费用、房龄、是否在城镇有房。(3)政策认知特征变量: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了解程度、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政策的认知、失去住所风险认知、无法就业风险认知、失去社会保障风险认知、无法获得补偿风险认知。(4)政策期盼特征变量:支持利用农房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多余宅基地集体收回或付费、支持新申请宅基地有偿获取、支持农房拆迁获得宅基地补偿、支持城市居民购买农房。(5)相关行为特征变量:以往宅基地退出中发生纠纷情况、政府执行宅基地退出政策情况、对政府兑现承诺的信心。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农民宅基地退出行为模型。
该研究中,将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意愿设定为愿意和不愿意两种情况,这是一种典型的二元离散变量,适于采用二项分类Logistic回归方法进行分
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F(个人特征变量,环境特征变量,政策认知特征变量,政策期盼特征变量,相关行为特征变量)+随机扰动项。
在Logit模型中,将因变量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设为y,不愿意退出、愿意退出分别取值为y=0、1,自变量为x1,x2,…,xn。设y=1的概率为p,则y的分布函数为:
(1) |
Logit模型的函数形式为:
(2) |
注: 表1中连续变量的数值范围是根据实际问卷调查情况确定
采用SPSS 19.0统计软件,选择Logit模型对农民宅基地退出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依据极大似然原则,利用Backward:Wald法,向后逐步选择自变量剔除影响不显著的自变量,直至剩余自变量都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得出回归结果。
该研究选择江苏省作为研究区域,主要是考虑江苏省经济发展水平南北差异较大,苏南地区经济发达,苏北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在该省适合选取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案例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在苏南地区、苏北地区各选取1个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进行问卷调研。在苏南地区选择南京市,该市为江苏省省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2018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5.3万元,在我国直辖市、副省级市及省会城市中排在第3位,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占比分别是2.1%、36.8%、61.1%,对该市的研究结果可反映苏南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在苏北地区选择宿迁市,该市是江苏省传统的农业大市,2018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6万元,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的6.6万元,位列江苏省13个地级市的末位,该市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占比分别是10.9%、46.5%、42.6%,该市可代表经济相对滞后的苏北地区情况。
该研究在开展预调研的基础上,采取随机抽样方法,于2019年7—9月对南京市、宿迁市的600位农民进行问卷调查,经过筛选和剔除,得到有效问卷549份。参考前人研究和根据当地实际,设计调查问卷内容,重点调研农民个体特征、家庭情况、农房及宅基地现状、对宅基地政策的认知和期盼、宅基地退出意愿等。
此外,采用半结构访谈的方式,询问相关利益主体对宅基地退出政策的态度、意见建议等情况,以此为基础剖析不同主体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整合意愿及其驱动机制。
应用SPSS 19.0软件,将江苏省全部549个样本数据代入Logit模型进行分析,筛选出具有统计学显著性的9个变量(
注: ***
各影响因素的作用强度顺序为:宅基地是否闲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无法就业风险认知>受访者年龄>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政策的认知>对政府承诺的信心>就业类型>支持多余宅基地集体收回或付费>劳动力数量。
宅基地是否闲置、无法就业风险认知、支持多余宅基地集体收回或付费、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政策的认知、对政府承诺的信心是正向影响。受访者年龄、劳动力数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类型对宅基地退出意愿是反向影响。
在个人特征变量方面,受访者越年轻,冒险意识和适应能力就越强,乡土情结越淡薄,也较少考虑宅基地的养老保障作用,退出宅基地的意愿越强烈;就业越呈非农化,其可能以城镇为主要居住地点,对农村宅基地的依赖程度越轻,退出宅基地后可以在城镇立足生活,因此退出意愿更强。
在环境特征变量方面,在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在农村就可以享有较好的生活水平,改变现有居住状况的动力不足,因此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极显著低于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地区;农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的,其退出意愿更强;家庭劳动力数量越多,越有利于从事规模农业经营,而且其转变就业类型的灵活度低,因而越不愿意退出农村宅基地。
在政策认知特征变量方面,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政策的认知程度越高,说明其接收信息能力较强,能主动减少对政策的误解或偏见,因此更愿意退出宅基地;认为无法获得稳定的就业影响生计,是农民退出宅基地的主要顾虑,说明农民在物质上受到“宅基地保障”的束缚,对于进入城镇就业缺乏信心。
在政策期盼特征变量方面,认为 “一户多宅”中多余的宅基地应该被集体收回或支付超占使用费的农民,期待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改善宅基地闲置、农村荒芜的现状,这部分群体更愿意退出宅基地。
在相关行为特征变量方面,对宅基地退出后政府兑现承诺越有信心,使其相信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因此越愿意退出宅基地。
分别对江苏省苏南、苏北地区的调研数据进行Logit模型分析。从模型检验效果来看,基于苏南、苏北地区样本数据的模型预测准确率分别为67.0%、86.1%,卡方检验值分别为43.241、33.697,P值均为0.000,表明模型拟合优度较高。
与江苏省整体情况相比,苏南地区显著影响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因素中增加农村住房面积、建房总费用等两个变量,减少家庭劳动力数量的变量。
在苏南地区,农村住房面积越大,农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越低,原因可能是农村住房建筑面积大的农户往往家庭人口数量多,宅基地退出后需要承担更高的住房重置成本和生活费,以及更大的就业、教育转移压力;农村住房面积小的农户,改善现有居住状况的需求更大,因而宅基地退出意愿越强。晏志谦等对成都市双流区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研究也发现,农户宅基地面积越大、退出意愿越低,该研究结果与其类
与江苏省整体情况相比,苏北地区显著影响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因素中增加了宅基地数量、是否在城镇有房、以往宅基地退出中发生纠纷情况等3个变量,减少了受访者年龄、就业类型、劳动力数量、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政策的认知、支持多余宅基地集体收回或付费、对政府兑现承诺的信心等6个变量,虽然这6个变量的影响在统计学上并不显著,但其对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影响的方向是与江苏省整体情况一致的。
在苏北地区,宅基地数量多的农民,有些宅基地可能处于闲置状态,宅基地未得到充分利用,其退出意愿越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在城镇有住房的农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弱化,他们更倾向于通过退出宅基地提升其在城镇的生活水平。如果受访者认为村里或周边村农民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经常发生过纠纷或冲突,则会从以往经验中获得负面的主观感知,进而对宅基地退出政策产生排斥心理,宅基地退出意愿受到抑制。
该文通过对江苏省549位农民的问卷调查,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利用Logit模型分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从江苏省整体情况看,45.9%的农民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影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主要因素为宅基地是否闲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无法就业风险认知、受访者年龄、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政策的认知、对政府承诺的信心、就业类型、支持多余宅基地集体收回或付费、劳动力数量,其中宅基地是否闲置、无法就业风险认知、支持多余宅基地集体收回或付费、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政策的认知、对政府承诺的信心是正向影响,受访者年龄、劳动力数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类型对宅基地退出意愿是反向影响。从苏南地区情况看,农村住房面积、建房总费用也对宅基地退出意愿产生显著影响。从苏北地区情况看,显著影响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因素中增加宅基地数量、是否在城镇有房、以往宅基地退出中发生纠纷情况等3个变量。
闲置宅基地是农村最大的“沉睡”资产,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三块地”改革的破题关键,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劲的动能来源。根据上述研究结果,该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稳慎推进宅基地退出,分区域分阶段开展渐进式改革。为了规避农民退出宅基地后陷入失去居所、无法就业的风险,根据中央有关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议分区域、分阶段开展渐进式的宅基地退出改革。根据该研究结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迫切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宅基地退出意愿更强,因此建议现阶段优先推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宅基地退出工作,为了达到“稳慎”改革的效果,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民已有住房情况和生计类型,可将退出宅基地的资格条件限定为:另有其他稳定住所或有稳定、足够的收入来源,或是将大面积宅基地置换成小面积宅基地获取差价,总之,要最大限度地规避农民的失地、失业风险。下一步在经济发达地区推进宅基地退出工作时,建议将重点对象的范围拓展至农村住房面积小、建房费用高的农户,以利于改革工作渐次纵深推进。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乡一体化水平较高,农民对居住环境和就地就业较为满意,退出宅基地的意愿较弱,因此建议现阶段经济发达地区在农民不退出宅基地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出租、入股、经营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强化农民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2)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于农民而言,农房和宅基地具有居住保障和资产资本的双重功能,宅基地改革容易形成新一轮的城乡“剪刀差”,因此要特别防范改革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违背农民意愿的行为。要让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进行自主选择,引导广大农民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化为推动宅基地改革的动力。坚决杜绝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强迫农民集中住高楼等现象,防止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从该研究结果来看,研究区域近一半的农民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已经具备了大范围开展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的群众基础。可将宅基地退出的重点对象设定为:年轻、非农就业、家庭劳动力较少且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户。
(3)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提振农民退出宅基地的信心。建立全面市场化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机制,是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基本要求,这终将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方向。然而在当前的历史背景下,农民仍然较多考虑失业、失地风险,而对退出宅基地心存顾虑。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制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一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住房、就业、医疗等方面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从而弱化宅基地改革的风险;二是积极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途径与方法,发展休闲旅游、体验教育、养生养老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三是解决好宅基地退出后的衍生事务,例如宅基地退出后的复垦问题,以此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四是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退出后的反悔机制,允许农民在符合特定条件、规定期限以内、履行相应程序后重获宅基地使用权,以化解宅基地改革中的个案风险。
(4)加强宣传指导,建立宅基地改革的工作体系。建议对宅基地退出工作给予政策扶持,以文件制度的形式固化实践成果,明确宅基地退出的适用范围、方式和退出用途,并在制定利用规划、建立退出平台、拨付配套资金、加强监管保障等方面进行扶持引导。此外,根据该研究结果,建议在实践中还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提高对宅基地退出政策的认知度;二是强化政策执行,坚决兑现宅基地退出时对农民的承诺,提升政府为民的公信度;三是把握好宅基地退出工作的节奏和尺度,避免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发生冲突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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