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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业立法的架构、维度与启示

  • 刘婷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上海 201701

中图分类号: D971.2

最近更新:2023-08-31

DOI:10.7621/cjarrp.1005-9121.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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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contents

摘要

目的

欧盟有机农业立法不仅推动了世界范围内有机农业立法的发展,提高了农业领域立法水平,对我国有机农业也有着良好的借鉴意义。

方法

文章运用法学的文本研究方法深入剖析欧盟有机农业法规,发现在立法架构上该法规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领域进行规制;在立法维度上将有机农业生产全部流程都纳入管理,对生产、上市及授权的每一步都有细致规定,避免了宽泛性指导;在立法原则上,欧盟有机农业立法注重与基因技术管理的基本理念与原则相一致,将食品与农产品的风险预防与审慎管理相结合,打造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安全保障体系。

结果

欧盟是有机农业发展的科技先驱,更是有机农业法律规制的立法先驱。欧盟于2022年实施《关于有机产品的有机生产和标识的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将有机农业生产的整个供应链条都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有力保障了有机农业的良性发展。欧盟实施有机农业立法的动因首先来自欧洲人民对于食品安全的较高需求以及对于环境保护的迫切愿望。此外,随着基因技术在农业中的运用,对于基因技术的潜在风险防范,也成为有机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结论

欧盟的有机农业立法以其合理的架构、完善的规则和可适用性为有机农业领域立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范本。我国近年来有机农业发展迅速,但是农业有机立法尚属空白。尽快建立有机农业立法体系对推动我国有机农业立法、促进我国有机农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0 引言

有机农业在维护食品安全、人类健康、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生态平衡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世界各国当下关于农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如何由传统农业向有机农业实现良性转变。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 欧洲共同体首次颁布了《(第2092/91号农产品的有机生产及其在农产品和食品上的标识法规》,承接了国际有机农业联盟(IFOAM)对于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与指导原则,首次提出有机农业生产和流通必须符合有机农业规程。此后,欧盟相继颁布了《2078/92/EEC善待环境的农业生产操作程序法规》《91/414/EEC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指令》、关于化学品和杀虫剂的管理规定《第396/2005号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法规》以及关于化学品和杀虫剂的国际合作的 《第六个环境行动计划》。然而,上述一系列法律规制范围有限,缺乏彼此间的协调与联动性,对有机农业产业链条的整体性规范作用并不明显。因此,2018年欧盟委员会批准了有机产品的新法规《关于有机产品的有机生产和标识的第2018/848号法规》(以下简称《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该法规原计划于2021年1月1日在欧洲范围内实施,受到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欧盟委员会决定将《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有机农业法规》的实施日期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该法规实施标志着欧盟对于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架构已全面形成并发挥约束作用。深入剖析欧盟的有机农业立法,对我国发展有机农业并建立相关立法有着借鉴作用。

1 有机农业立法的现实考量:食品安全保障与基因技术限制

1.1 食品安全保障的深层需求

欧洲各国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远超于世界其他国家与地区,欧洲人民普遍崇尚天然的食[

1],但是他们追求食品“天然”的道路却十分曲折,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伴随着一次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相关立法与监管体系也像杀毒软件一样不断地更新与升级。20世纪80年代欧洲婴儿食品激素事件爆发后,欧共体出台了禁令禁止进口一切激素肉[2],此后,《单一欧洲法令》设立了高标准保护基线[3]。2000年前后,二恶英事件与疯牛病事件后,欧洲国家签订了《欧盟食品法》,通过事先预防措施来降低食品安全风[4]。2013年“马肉风波”再次爆发,欧盟表决通过了新一轮“一揽子食品立法改革[5]。2017年“毒鸡蛋”食品事件之后,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已经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其成员需要及时向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提供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以便于共同努力应对安全危[6]。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民众对食品安全的迫切渴望,逐渐演变为民众们对于食用安全性较高的有机食品的追求。为了应对日益高涨的有机食品需求,2001年德国率先推出了国家有机标志“Bio-Siegel”。此后,欧盟开始扩张有机农业面积,并颁布了《834/2007有机农业标准有机产品生产与标识法规》。现今欧盟已是全球第二大有机食品消费市场。市场需求不仅决定着供给,也呼唤法律对其规制与调整。因此,全面规范有机农业生产与有机食品的《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应运而出。

1.2 应对转基因食品的审慎态度

20世纪90年代中期,转基因农作物首次进入欧盟市场。出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担忧,即使面对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正面评价,一些欧盟成员为防范转基因作物培育的风险援引《2001/18/ EC指令》中的一项保障性条款,以此来阻碍已获得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培[

7]。即便种植转基因作物、生产转基因食品受到欧洲多国的强烈抵制,但是由于饲料的结构性短缺,欧盟不得不进口转基因作[8]。一些转基因作物“强烈抵制国”转而开始发展有机产品,谋求一条沉默的对抗之路。北美亦然,1990年美国农业部(USDA)提出将允许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标注“有机食品”标签,此后收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反对意见,认为此种标识方式侵犯了消费者预期。最终,美国《有机食品法》在界定“有机食品”时将转基因食品排除在[9]。不仅如此,长期以来,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权限归属于美国监管药品监管局(FDA),在FDA的监管下,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实质等同”。但是美国民众出于对转基因食品潜在风险的担忧,会在选购商品时倾向选择加贴“非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产品。这种行为引起了转基因食品生产商的注意。转基因食品生产商以影响商品的公平竞争为由强烈抵制“含有非转基因成分”的阴性标识。尽管2016年美国《S.764联邦法案》颁布实施后,农业部从食品药品监管局手中完全夺回了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权,掌握了颁发有机食品认证与非转基因食品认证的双重权力。但是如今美国市场上的食品已愈来愈多地加贴“有机食品”标签而不是“非转基因食品”标签。可见,在美国发展有机食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认为是对抗转基因食品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对转基因食品风险担忧和对发展转基因技术审慎态度成为发展有机农业的原因之一。

1.3 环境保护的迫切诉求

化肥和农药对生态系统的负效应显现后,发达国家开始反思农业生产方[

10]。有机农业逐渐得到发展。有机农业注重对于种植业与养殖业产品的统筹和协调,遵循自然法则。实施有机农业生产不仅有助于解决因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而对环境造成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还能尽可能地避免产生能源过度消耗以及物种多样性减少等问题。欧盟有机农业是由共同农业政策(CAP)支持的农业系统,旨在实现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可持续性,保护自然并扭转生态系统的退化。有机农业生产的管理方法与消费者对于天然物质、自然生产技术和方法的追求契合,将农场的管理融合在农产品生产、环境保护、高标准的动物福利等各个领域。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方法在充分满足细分市场客户需要的同时,也给环境保护、农村经济发展等领域提供了公共服务。此时凸显出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在有效的规范下有机农业才能够走上良性发展道路,良性发展的有机农业才能真正满足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的诉求。

2 有机农业立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风险预防与审慎监管

2.1 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风险社会中备受瞩目的基础性法律原则之[

11]。生物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决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12]。风险预防原则在欧盟已经形成了区域习惯国际[13]。风险预防原则被欧盟首次应用到转基因生物与食品法律规制。现今,风险预防原则在有机农业立法的适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机农业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模式,综合了农场管理、农产品生产、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保障这一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恰恰是防范农业生产与流通过程中的多种风险。传统农业中普遍存在的农产品质量下降、环境污染等往往都是由于过量施用化肥、农药、抗生素所引起的,最终给现代农业体系带来了不可持续性和不稳定性。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带来了更猛烈的风险冲击:人和动物的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风险、对非目标生物的风险[14]。因此,电离辐射、动物克隆和人工诱导的多倍体动物或转基因生物(GMO)以及由GMO生产或由GMO生产的产品使用与有机生产的概念和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看法不符。有机生产中禁止上述途径,直接将人工技术风险排除在外。第二,在具体实施层面,有机生产要求实施“预防措施”,操作员在生产、制备及配发的每个阶段应采取措施来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土壤质量,采取预防和控制病虫害的措施,避免对环境、动物健康和植物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2.2 审慎原则的采纳

欧盟已率先将审慎原则适用在食品领域。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要求食品法规制以全过程控制为基础,纵贯整个食物链,横跨所有的食品行业和部[

15]。这次立法改革中欧盟首次引入审慎原则,确保主管部门通过审慎措施及时预防风险实质化带来的不良后[16]。“共存措施”(解释)实施后,欧盟将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从食品生产领域延伸到农业种植领域,转基因作物与种植也被纳入监管范围内。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理念,审慎原则应用于有机农业规范。有机农业领域的“审慎”表现在两个层面:首先,对有机产品生产的全流程监控。这一点与“白皮书”提出的“从农场到餐桌”的审慎理念相契合。《有机农业法规》明确界定了“审慎措施”的概念,“审慎措施”是指操作员在生产、制备和配发的每个阶段都应采取的措施,目的是避免被未依照法规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产品或物质污染,并且避免将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混合在一起。其次,审慎对待转基因食品风险。2007年欧盟颁布的有机农业标准《834/2007有机农业生产与标识》明确指出,有机种植和有机加工中禁止使用含有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并在《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第3条第58款至第60款重新明确了“转基因生物”概念,“有机”概念中明确排除“转基因技术”。总的来说,“风险预防原则”与“审慎原则”成为有机农业立法秉持的基本理念,《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第9条第6款指出,风险预防与审慎措施应当在有机产品生产、制备和配发的每个阶段都适当采用。

3 有机农业立法的整体架构与特点:严格区分与流程约束

3.1 农业生产纪律的确立

《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首先确立起一套完整的农业生产纪律,这套农业生产纪律涵盖了植物生产规则、畜牧生产规则、藻类与水产养殖、加工食品与饲料的生产5部分。这5部分是根据农业生产对象进行的分类。植物生产要求包含了一般要求、有机转换期要求以及植物来源三方面并着重强调了有机生产利于环境保护的宗旨,即“有机作物应在活土中生产……所有植物生产技术均应防止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污染”。在对有机转换的要求中,“转换时间是播种前两年……如果土地被未经授权(不通)用于有机生产的产品或物质污染,欧盟委员会或成员主管机构可延长转换期”。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不仅有具体的时间安排,同时也赋予了欧盟委员会或成员主管机构以自由裁量权。对植物来源的限制性要求是,“有机植物繁殖原料的母本植物必须依照本法规进行繁殖至少一代,经营者应优先选择适合有机农业的植物繁殖原料进行有机育种,应侧重于增强遗传多样性,对自然繁殖能力的依赖以及农艺性能,抗病性以及对各种当地土壤和气候条件的适应性”。对土壤管理与施肥也做出相关规定。

畜牧生产规则主要包含了畜牧业生产的一般规则、畜牧生产的有机转换要求3部分,重点强调了畜牧有机生产的“天然性”,明确排除了基因技术与克隆技术。对非有机动物的使用限制、一般营养要求、有机土地上的放牧要求以及动物福利规范。藻类和水产养殖动物的生产操作场所应位于免受非有机物质污染的地方;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单元应按最低要求充分隔离。另外,农业生产纪律中单独列出了加工食品的有机生产规则:生产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原则;将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严格区分。加工饲料的有机生产规范基于关键的加工步骤进行系统辨识,建立并更新合适的程序,采取预防措施和适当的清洁措施,监督并保存操作记录。畜牧生产的有机转换要求对于用于生产肉类的牛和马动物均不得少于12个月,对家禽和蜜蜂也有专门的转换实践要求。上述可见,欧盟《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确立起的农业生产纪律对不同农业生产对象的有机生产进行了具体约束,每一个单独的农业生产对象都有一份具体的生产纪律约束框架。从立法技术上讲,规则制定非常细化并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3.2 上市前产品的供应要求

欧盟《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对产品在上市前的收集、包装、运输与储存等环节都做出了约束性要求。首先,经营者采取适当的措施收集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非有机产品并将其运输到准备部门;为防止3类产品混合,需要对有机产品和有机转换产品进行标识;操作人员保存收集日期、时长以及接收产品的时间信息并交给管理机构。其次,经营者应确保有机产品和有机转换产品只能以适当的包装方式运输到其他经营者或单位(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包装要完整并要在标签上说明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有机产品名称或配料、批次识别标记等);操作人员应对产品信息进行交叉核对。最后,产品存储应避免与不符合有机生产规则的产品或物质混合或污染。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或非有机产品与其他农产品共同存储时,有机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应与其他农产品或食品分开存放,避免混合。通过上述要求可知,《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在约束有机生产时,非常注重规范整个生产链条,将有机农业生产的上下游环节都纳入到管理之中。全流程管理是欧盟对于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特点。此外,有机、有机转换与非有机成分严格区分,保证“有机”的纯净性,首次通过立法形式来区分有机与非有机成分。

3.3 授权、标识与认证规范

欧盟《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对有机农业生产的授权、产品标识与认证规范特别做出了要求,其目的在于严格区分有机农业生产方式下的最终产品与非有机产品。这种严格的区分一方面在生产环节表现为对生产流程的约束:当某些必需的成分不能以有机形式获得时,欧盟成员可以应经营者要求临时授予不超过6个月的使用非有机农业成分生产加工有机食品,该授权适用于该成员国内的所有经营者;欧盟各国应立即通过计算机系统将该授权通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其他成员以实现信息和文件的电子交换。另一方面,对于有机农业生产与非有机农业的严格区分表现在对于最终产品上市前的标识要求与认证规范:有机产品的标识要求有机产品成分或饲料原料是有机生产的;在欧盟范围内和其他范围均可单独或组合使用“bio”和“eco”等词,非有机产品不得在标签或广告中暗示、误导消费者;有机转换产品不得标记为或宣传为有机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在转化期间生产的植物繁殖原料、植物来源食品和植物来源饲料可以使用“转换”等术语;有机生产术语不得在其标签或广告中标明其包含转基因生物体(GMO);有机成分大于或等于95%的加工食品可使用有机生产术语;在使用欧盟的有机生产图形标志时,生产产品的农业原料种植地应与图形标志共同出现。此外,认证要求欧盟委员会或成员主管机构应尽可能以电子形式向经营者提供证书;根据产品类别制作并涵盖产品类别与有效期。经营者或经营团体在生产、制备和配发的不同阶段仅能在一个欧盟成员内部获得单一类别证书,团体成员无权获得个人证书。可获得认证的农产品类别涵盖了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种子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牲畜及其产品、藻类和水产养殖产品、加工食品、饲料、葡萄酒等。对于经营团体以及团体中的经营者的个人认证成本也有着详细的资格要求。至此,《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在有机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实施了关键程序把控,在全流程的各个节点处,与非有机生产进行严格区分,保证有机农业生产的“纯净性”。

4 有机农业立法评析:区域法作用与国际法意义

4.1 区域法层面的作用

4.1.1 性质与地位:法律位阶高,凸显重要性

为保持欧盟区域内农产品的持续竞争力,对抗美国的生物技术农业路线,欧盟近年来一直在重点扶植有机农业的发展,以此作为新的增长点。欧盟的目标是到2030年至少有25%的欧洲农地为有机农业,将化学农药的使用量减少50%[

17]。2021年欧盟发布《未来有机农业行动计划》,旨在推动有机农业的发展,实现 “从农场到餐桌”和“生物多样性”战略目标;帮助欧盟成员国家刺激有机农产品供[18]。快速推进有机农业的发展,规范整个欧盟的有机农业产业,迎合欧盟农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是《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出台的根本原因。《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属于欧盟二级法。二级法是欧盟整个法律框架体系中的主体,由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根据该条约所规定的法律方式和法定程序共同颁布并制定的法律,主要形式有法规、指令和决议。法规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共同批准或由欧盟委员会单独批准,具有普遍适用性,可广泛适用于欧盟成员及公民。法规不需要也不允许成员国立法机构转化为国内法,一经批准制定便已经完全成为所有欧盟成员法律的组成部分。《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属于欧盟二级法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级法规,在欧盟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的法律位阶体现了欧盟对于有机农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已经真正落实到政策与法制层面,对欧盟区域内农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4.1.2 框架与内容:严格界定和区分下的全程规制

(1)明确界定“有机”概念,严格界定产品类别。美国国家有机农业标准委员会 (NOSB)定义的有机食品必须是在种植环节不使用传统农药、化学肥料、污泥肥料、除草剂、杀虫剂、转基因技术、抗生素、生长激素和辐射的食品。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对“有机”的明确定义是:为建立与改善农业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有机农业发展良性循环,促进有机农业的健康化和可持续发展,有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各种用于畜禽生产饲料的化学添加剂等物质,也不得采用基因技[

19]。欧盟“有机”定义较上两者更为严格。与NOSB相较欧盟的有机概念在类别界定上更具体:除自然生长在水中的农作物外,有机农作物应生长在土壤中,水培生产被认为是非自然生长方法,也被排除在外。与IFOAM相比,在排除基因技术的基础上,也排除了克隆技术:除了电离辐射、动物克隆和人工诱导等技术之外,转基因生物、来源于转基因生物或者由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即食品与饲料、加工助剂、植物保护产品、肥料、土壤调节剂、种子、植物繁殖材料、微生物和动物使用,均不能应用于有机生产过程。

(2)有机农业法规对欧盟区域内的有机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进行了规制,契合了 “从农场到餐桌”的监管理念,强调有机产品供应链条的风险控制。农户、制造商、经营者等有机产品在供应链条上的所有操作人员均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有机产品造成污染。若怀疑存在未经授权的农药或肥料使用,在进一步的调查前产品中不得使用有机产品术语或标记;若由于操作员没有及时地采取防护措施造成任何有意的污染,该类产品均应当降级成普通常规产品。就是说,全部在供应链上的运营者必须及时地采取措施来实现监控及改善活动。供应链上的任何个体不但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而且必须对链条上的别人负责。有机产品生产是一个完整的农业生产加工制造体系,在这个完整的制造体系下所生产出来的商品才能够完全符合有机产品的要[

20]

(3)有机农业法规的规则细化、可操作性较强。《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法规》规定细致,落实在操作层面的指引非常明确。该法规的附件对前文所有条款中概括提到的部分均做出进一步解释与要求。因此,在畜牧业生产方面,要求畜牧业生产商提供的在农场或当地的饲料喂养比例应该有所提高;其中来自农场或当地的牲畜如牛、羊、马、鹿及兔子类饲料的比重预计增加了70%(截止2023年),猪和其他家禽类饲料的比重已经增加了30%。比例提高的标准根据动物的种类有所区分。再以该法规特别重视的有机转换产品为例,植物生产规则的有机转换对一般植物、草地多年生植物、有机饲料分别做出不同的转换期要求;未经授权的有机生产产品与物质有单独的转换期要求,并需考虑到有关产品或物质的降解以及土壤中残留物的水平;处理后的收成不得以有机或转化产品的形式投放市场。

4.1.3 效力与保障: 未授权与违规的处罚

《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第29条和第41条专门规定对于违反法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使得该法规的效力得到有力保障。第29条规定了针对未经授权的产品或物质应采取的措施:欧盟委员会或成员主管机构接收到未经授权的有机产品或物质的相关信息,或在有机产品中检测到此类产品、物质或有机转换中的产品时,应立即根据欧盟2017/625号法规进行正式调查,以确定来源和原因,核实是否符合有机农业法规;调查应考虑到产品的耐用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完成;调查结果公布前,禁止将有关产品作为有机或转化产品投放市场或将其用于有机生产;经营者应对调查结果做出解释说明;必要时,有关操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避免非有机污染。欧盟成员可在其领土上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有机农业中意外出现未经授权的产品和物质。此外,成员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并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以防止欺诈性使用有机标志。主管机构应为可疑的违规行为和既定的违规行为提供通用的措施目录(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欧盟委员会对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当依照第55条第2款规定的审查程序进行。

4.2 国际法层面的意义

4.2.1 助推有机法规的改革与升级

欧盟有机农业法规不仅推动了欧盟成员国家有机农业生产的发展,也对全球有机法规和标准的修订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与欧盟贸易往来的各国也必然要制定相应标准来适应欧盟有机农产品市场的需求。例如,欧盟将采取更严格的措施来预防有机产品欺诈,要求从第三国进口的有机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的有机产品标准(即“完全认证”),并且指出将逐步淘汰(EC)No 834/2007认可的第三国“等效认证”的产品,这一措施有5年过渡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截止。即进口有机农产品更加严格,等同规则、等同性标准在未来 5 年内废[

21]。与欧盟有机产品贸易的第三国必须提高有机农产品进出口标准来适应欧盟的新要求。在国际标准层面,199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签和销售指南”在起草与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欧盟法规,中国、日本、印度等国在制定有机农业法规或标准时都参考了这一国际标准。现在欧盟的有机标准进行了更新,也必然影响CAC标准的升级,对其他国家的有机农业立法更新起到了推动作用。

4.2.2 催化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产生

欧盟针对农产品进口设置的各类技术性进口贸易壁垒标准种类繁多,形式主要涵盖包含关于动植物检测和检疫的相关法规、食品安全、环境残余物标准、动物福利要求。在欧盟《2018/848有机农业法规法规》颁布后,随着欧盟有机农业新标准的实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全程进行严格规范。“等效认证”标准逐渐淘汰和“完全认证”标准的实施将会使得欧盟更容易在有机农产品进出口方面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此外,有机农业对于环境保护非常重要。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其对于人类健康的影响为由设立的绿色壁垒也更容易适用。绿色壁垒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农产品研发、加工、包装、运输、销售乃至于消费等整个过程,都应符合欧盟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未达标的农产品会被限制进口甚至全部禁止进口。绿色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相比,内容更合理,形式更合法,保护对象更广泛,保护方式更隐蔽,实施效果更具有歧视性。

5 启示

5.1 规划与规范有机农业生产,建立法规体系

从国家计划层面上看,我国虽然人口基数较大,但是人均耕地面积较小,粮食供给与其保障始终都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考虑到当前我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性规划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压力,我国现阶段应该开始着手全面规划与发展有机农[

22],协调好国家粮食安全与有机农业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充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有机农业。以东北黑土地区为例,东北黑土地区的土壤保肥能力明显下降,黑土地的耕层逐渐变浅。黑土区的生态优势、农耕文化以及并存的经济弱势决定了其发展有机农业的可行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机农业利于环境保护的作用及其可持续发展的特点能充分保护黑土地,缩小东北地区的经济弱势。

在法律规范层面,我国目前尚无规制有机农业的专门立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现有关于有机农业的最高立法,却仅为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的约束对象仅限于认证机构,对其他部门与机构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使得我国现有的有机农业法效力和管辖的范围大打折扣。在有机产品领域,目前仅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2019)。GB/T 19630-2019标准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从标准制定的层面上来说,对有机加工这个概念界定不明确,虽然在该标准的第3.1条中规定:“有机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或产物……,从而排除了转基因技术、辐照技术的应用,但是克隆技术并没有被完全排除;其次,对于有机加工的定义也非常宽泛,仅要求“尽可能减少使用化学合成添加剂、加工辅助剂、燃油等的投入品,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持产品的主要营养成分(或其原有的属性)”,对于有机产品经营者来说,在不同企业的经营中,不同的生产环境条件下,“尽可能”的范围其实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应该明确阈值,减少不确定性表述;此外该标准中明确强调经过转换期后的产品可以作为有机产品上市,但是对于转换期间产品的上市,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其次,从标准的制定主体来看,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既是有机产品的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标准的制定者,又是实施监控和颁发证书的部门,缺乏有效监督。再次,从标准的属性上看,GB/T 19630-2019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不仅如此,违犯推荐性国家标准,也不需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只有当公司各方商定同意将推荐性国家标准纳入经济合同中,才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从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因此,仅依靠推荐性国家标准根本无法达到规制的目的。因此,全面建立规制有机农业生产与产品的法律规范势在必行。制定有机农业的专门法律不仅能够突出有机农业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还能够对我国有机农业进行宏观层面的统筹规划,实现各地区各部门立法标准的统一,搭建有机农业立法体系,确立我国有机农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明确有机农业规制的架构与范围,将有机农业生产的准备、加工、包装、认证、运输、销售等全流程纳入到法律规范中来。只有完善的有机产品生产监管与认证体系才能保障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才能切实地促进有机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真正达到鼓励与扶持有机农业发展的目[

23]

5.2 合理利用与限制转基因技术,保障环境安全

转基因食品具有传统食品所不具备的优点。但是转基因作物不当的环境释放、外源基因飘逸会导致多种的生态反[

24]。对于如何在利用转基因技术优势的同时合理限制转基因技术使用,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的立法实践给出这样一个答案:共存下严格区分。2010年欧盟委员会实施了《欧盟委员会关于制定国家共存措施的指导方针以避免转基因生物在常规作物和有机作物中的意外存在的建议》,旨在避免转基因生物在其他产品中意外存在,防止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作物(包括有机作物)混合造成潜在的经济损失和影响,避免转基因作物“偶然混杂”到其他产品中,将两者进行区[25]。欧盟有机农业法规中严格排除了转基因技术的使用保证有机农业的实施对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微乎其微。在规范化要求下,有机农业用地与实施转基因技术的农业用地得到严格的隔离与区分。“以土壤为基础”的理念对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和延续土壤肥力、稳定生态系统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农业领域中,合理利用与限制转基因技术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欧盟有机农业法规给出了适合于欧盟的答案。科学管理是法规的基础,监管政策和措施也是其法规执行和实施的一种有效保证和手段,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科学性组织,能快速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三者的支持、影响和作用,才能共同构建稳固的法律制[26]

5.3 防范与应对非关税壁垒的产生

有机农业生产中要求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恰恰能构成农产品贸易往来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产品的质量、成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要求、质量认证制度和合格检疫制度、标签与包装的法律法规、生产方法及加工过程的多种要求都能够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2011年欧盟曾就农药残留检测水平阻碍我国输欧的柚子与茶叶贸[

27]。因此,为了防范此类非关税壁垒,需要我国建立和完善出口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设立搜集、咨询和监督管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信息的专业组织,汇总、整合、更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方面的信息,向出口企业发布相关的预警信息,提示风险,避免了陷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陷阱。应对欧盟把有机农业的生产标准化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行为时,需要通过对我国的有机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有机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有效提升有机产品品质。在提升有机产品品质的过程中,要尽快形成一个高起点并与国际高标准接轨的有机农业生产流程监管制度。这也需要建立与完善有机农业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有机农业及产品安全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进而提高有机农业发展水平,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

6 结语

欧盟有机农业法规的颁布表明,欧盟将有机农业发展提升到区域内经济战略高度。作为欧盟的重要贸易伙伴,我国加快发展有机农业已成为必然趋势。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自1999年起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已制定发布了近20项指导支持有机农业发展的相关文件,对有机农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

28]。近年来,我国有机农业发展在进行大跨步前进:现存的有机农地种植面积有313.5万hm2,居全球第三;10年间有机农地面积增长近7倍;有机产品销售额从2014年到2018年增长了109[29]。然而,快速增长下难以掩盖的一个事实是,国内有机食品的市场仍然处于发展期和建设期,因此,亟待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无论是从农产品贸易角度出发,还是从农业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考虑,有机农业发展都需要我国政府合理布局,统筹粮食生产,加大扶持力度,通过立法来全面规范有机农业生产活动,推动有机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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