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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 <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种子经营主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国有种子公司垄断经营模式转变为上市公司、外国公司、私营企业、个体等多种经营主体,放宽了种子经营渠道,放开了种子零售市场,给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选择机会,但也给种子质量敲响了警钟.近几年来种子市场暴露出不少的问题,严重威胁农业生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种子纠纷导致群众上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隐患,因此必须规范好种子市场,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农民的利益,才能保证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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